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爲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革新的要求,建设完善以信任爲前提的科研治理機制,凭据能放盡放的要求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支配權,減輕科研人員負擔,充实釋放創新活力,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激勵科研人員敬業報國、潛心研究、攻堅克難,鼎力大举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領域焦点技術攻關能力,多出高水平结果,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爲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世界科技強國作出更大貢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科研項目和經費治理
(一)簡化科研項目申報和過程治理。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優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形成機制,合理確定項目數量。加速完善國家科技治理信息系統,2018年底前要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全部納入。逐步實行國家科技計劃年度指南定期發布制度,並將指南提前在網上公示,加強項目查重、制止重複申報,增加科研人員申報准備時間;精簡科研項目申報要求,減少不须要的申報质料。針對關鍵節點實行“裏程碑”式治理,減少科研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治理爲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二)合並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由項目治理專業機構嚴格依據任務書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不再分別開展單獨的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項目承擔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結題財務審計,利用好單位內外部審計結果。
(三)推行“质料一次報送”制度。整合科技治理各項事情和計劃治理的质料報送相關環節,實現一表多用。國家科技治理信息系統按權限向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治理專業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主體開放,加強數據共享,通常國家科技治理信息系統已有的质料或已要求提供過的质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供。項目治理專業機構和承擔單位要簡化報表及流程,加速建设健全學術助理和財務助理制度,允許通過購買財會等專業服務,把科研人員從報表、報銷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
(四)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科研人員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權利,科研項目申報期間,以科研人員提出的技術路線爲主進行論證,科研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偏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治理專業機構備案。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並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五)賦予科研單位科研項目經費治理使用自主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治理制度,及時爲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對于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治理,由項目承擔單位凭据委托方要求或条约約定治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接纳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法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署理或生産的儀器設備,按法式確定接纳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六)制止重複多頭檢查。科技部、財政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科研項目監督檢查事情統籌,制定統一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在相對集中時間開展聯合檢查,制止在同一年度對同一項目重複檢查、多頭檢查。探索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充实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實行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和互認,最大限度降低對科研活動的幹擾。
二、完善有利于創新的評價激勵制度
(七)切實精簡人才“帽子”。在中央人才事情協調小組的領導下,對科技領域人才計劃進行優化整合。西部地區因政策傾斜獲得人才計劃支持的科研人員,在支持周期內離開相關崗位的,取消對其相應支持。開展科技人才計劃申報查重事情,一個人只能獲得一項相同層次的人才計劃支持。科技人才計劃突出人才培養和使用導向,明確支持周期,人才計劃項目結束後不得再使用有關人才稱號。主管部門、用人單位要逐步取消入選人才計劃與薪酬待遇和職稱評定等直接挂鈎的做法。科研項目申報書中不得設置填寫人才“帽子”等稱號的欄目。不得將科研項目(基地、平台)負責人、項目評審專家等作爲榮譽稱號加以使用、宣傳。
(八)開展“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曆”問題集中清理。由科技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2018年底前對項目、人才、學科、基地等科技評價活動中涉及簡單量化的做法進行清理,建设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爲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准確評價科研结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減少評價頻次,對于評價結果連續優秀的,實行一定期限免評的制度。
(九)加大对肩负国家要害领域焦点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肩负任务的团队卖力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卖力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治理和年薪制。项目肩负单元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治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尺度,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存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审定,在本单元绩效人为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元当年绩效人为总量。项目规模、年薪制具体操作措施由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细化制定。单元从国家要害领域焦点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用度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肩负任务的中青年科研主干倾斜。完善以科技结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设科研機構和企业等各方加入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结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结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结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元绩效人为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強化科研項目績效評價
(十)推動項目治理從重數量、重過程向重質量、重結果轉變。明確設定科研項目績效目標,項目指南要凭据分類評價要求提出項目績效目標。目標導向類項目申報書和任務書要有科學、合理、具體的項目績效目標和適用于考核的結果指標,並凭据關鍵節點設定明確、細化的階段性目標,用于判斷實質性進展;立項評審應審核績效目標、結果指標與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的能力和條件等;要加強項目關鍵環節考核,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後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及時予以調整或取消後續支持。
(十一)實行科研項目績效分類評價。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要领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宁静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産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结果的質量和水平,以國際國內同行評議爲主。技術和産品開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要领、新産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结果轉化應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産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應用示範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內推廣爲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産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更多接纳應用推廣相關方評價和市場評價方式。
(十二)嚴格依據任務書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強化契約精神,嚴格凭据任務書的約定逐項考核結果指標完成情況,對績效目標實現水平作出明確結論,不得“走過場”,無正當理由不得延遲驗收,應用研究和工程技術研究要突出技術指標剛性要求,嚴禁结果充抵等弄虛作假行爲。突出代表性结果和項目實施效果評價,對提交評價的論文、專利等作出數量限制規定。目標導向類項目可在結束後2—3年內進行績效跟蹤評價,重點關注項目结果轉移轉化、應用推廣以及産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有關單位和企業要如實客觀開具科研項目經濟社會效益證明,對虛開造假者嚴肅處理。
(十三)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爲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相關研發、治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治理專業機構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在後續項目支持、表彰獎勵等事情中給予傾斜。要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項目承擔單位在評定職稱、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事情中,應越发注重科研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不得簡單計算獲得科研項目的數量和經費規模。
四、完善分級責任擔當機制
(十四)建设相關部門爲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擔責任機制。項目治理部門應建设自由探索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活動免責機制,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同時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爲後續研究路徑等提供借鑒。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治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凭据國家科技體制革新要求和科技創新規律進行革新創新,合理區分革新創新、探索性試驗、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失職渎職、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爲。對科研活動的審計和財務檢查要尊重科研規律,減少頻次,與事情對象對相關政策理解纷歧致時,要及時與政策制定部門溝通,調查澄清。
(十五)強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的主體責任。主管部門要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內部機構調整、績效工資分配、評價考核、科研組織等方面充实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治理權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據國家科技體制革新要求,制定完善本單位科研、人事、財務、结果轉化、科研誠信等具體治理辦法,強化服務意識,推行一站式服務,讓科研人員少跑腿。強化科研人員主體职位,在充实信任基礎上賦予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強化責任和誠信意識,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實行終身追究、聯合懲戒。
(十六)完善勉励法人继续卖力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機構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事情,形成协力,压实项目肩负单元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治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革新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科技体制革新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审定绩效人为总量、结构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审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開展基于績效、誠信和能力的科研治理革新試點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中科院所屬科研院所中選擇部门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單位開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綠色通道”革新試點。
(十七)開展簡化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試點。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進一步精簡合並其他直接費用科目。各項目治理專業機構要簡化相關科研項目預算編制要求,精簡說明和報表。
(十八)開展擴大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試點。允許試點單位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科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等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爲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機制。獎勵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標准由試點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對試驗設備依賴水平低和實驗质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等智力密集型項目,提高間接經費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门爲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门爲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门爲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可進一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間接經費比例。間接經費的使用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十九)开展科研機構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差异类型的科研機構实施差异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機構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尺度,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恒久从事基础研究。
(二十)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结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结果,允許条约雙方自主約定结果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条约未約定的,職務科技结果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允許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结果,由單位凭据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在不影響國家宁静、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速職能轉變,優化治理與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放出活力與效率,管好底線與秩序,爲科研活動保駕護航。要開展對試點單位落實革新措施的跟蹤指導和考核,對推進試點事情不力、無法達到預期目標的,及時取消試點資格、終止支持。對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及時總結提煉在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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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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