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
凭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治理革新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革新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治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治理措施>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治理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附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治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治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凭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治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治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革新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治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规则和财政治理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治理特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自然科學基金用于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財政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結合自然科學基金資金需求和國家財力可能,將項目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並負責宏觀治理和監督。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負責項目的立項和審批,並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治理和監督。
第五條依托單位是項目資金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设健全“統一領導、分級治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治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治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産、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治理和監督。
依托單位應當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六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七條根據預算治理方式差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治理分爲包幹制和預算制。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规模
第八條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事情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九條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罗: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革新,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革新,制止重複購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历程中消耗的种种质料、辅助质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用度,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书/文献/信息流传/知识产权事务、聚会会议/差旅/國際相助交流等用度,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尺度,参照当地科學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人为水平,凭据其在项目研究中肩负的事情任务确定,其由单元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治理的相關人員,其治理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罗:依托單位爲項目研究提供的衡宇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治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三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條包幹制項目申請人應當本著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申請資助額度,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多個單位配合承擔一個項目的,由項目申請人彙總申請資助額度。
第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包幹制項目和申請資助額度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並參考同類項目平均資助強度確定項目資助額度。
第十三條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卖力人自主决定使用,凭据本措施第九條划定的开支规模列支,无需履行调剂法式。
對于依托單位爲項目研究提供的衡宇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治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依托單位根據實際治理需要,在充实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
對于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准自主確定,依托單位凭据工資制度進行治理。
第十四條項目資金應當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治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依托單位應當制定項目經費包幹制治理規定,治理規定應當包罗經費使用範圍和標准、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備案。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條預算制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應當根據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應當凭据從各種差异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罗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資金以及從依托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項目需求,凭据資金開支範圍編列。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第十七條對于預算制項目,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和財務治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有多個單位配合承擔一個項目的,依托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和相助研究單位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項目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彙總編制。
第十八條預算制項目申請人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應當凭据本辦法中對于直接費用的規定編制項目預算,經依托單位審核後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九條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者擇優遴選第三方對預算制項目進行項目評審並同步開展預算評審,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確定預算。評審專家應滿足相關回避要求。
預算評審應當凭据規範的法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不得將預算編制細致水平作爲評審預算的因素,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
第二十條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預算制項目負責人根據批准的項目資助額度,按規定調整項目預算,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一條預算制項目的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治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預算制項目的間接費用由依托單位統籌部署使用。依托單位應當建设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治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部署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事情中的實際貢獻挂鈎。依托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依托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預算制項目的間接費用一般凭据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审定,並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门爲3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门爲25%;
(三)超過1000萬元的部门爲20%。
其中,對于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的預算制項目,間接費用一般凭据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审定,並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门爲6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门爲50%;
(三)超過1000萬元的部门爲40%。
第二十三條預算制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應當按相關法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
(一)由于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劑的;
(二)同一項目課題之間資金需要調劑的。
第二十四條預算制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預算額度不變的情況下,預算確需調劑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劑:
(一)設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托單位審批。依托單位應當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
(二)勞務費、業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部署。
(三)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依托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
第二十五條對于需開展中期項目檢查的預算制項目,可由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同步對資金的使用進行檢查或評估。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六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凭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根據差异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劃並在資助項目計劃書簽訂後30日內,將經費按計劃撥付至依托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
有多個單位配合承擔一個項目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按資助項目計劃書和条约轉撥相助研究單位資金,並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治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結合科研活動需要,科學合理部署項目資金支出進度。依托單位應當關注項目資金執行進度,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項目資金治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爲: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条约、虛伪钞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爲。
第二十八條項目資助期滿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資産等治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如實編制項目決算。
有多個單位配合承擔一個項目的,依托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相助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當分別編報項目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治理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彙總編制。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財務治理部門審核項目決算,並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九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准予結題的項目,結余資金留歸依托單位使用。依托單位應當將結余資金統籌部署用于基礎研究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並加強結余資金治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速資金使用進度。
自然科學基金委不予結題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負責將結余資金在通知書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三十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終止執行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負責將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銷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負責將已撥付的資金全部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依托單位發生變更的項目,原依托單位應當及時向新依托單位轉撥需轉撥的項目資金。
第三十一條依托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治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凭据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設備、大宗质料、測試化驗加工、勞務、專家咨詢等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三十二條在项目实施历程中,依托单元因科研运动实际需要,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加入由其主办的聚会会议等,对确需肩负的都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聚会会议费等用度中报销。对海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运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條依托單位應當優化和完善內部治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接纳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法式。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牢固資産屬于國有資産,應當凭据國家有關國有資産治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牢固資産,凭据《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項目資金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治理,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凭据規定開放共享。
第三十四條依托單位要切實強化法人責任,制定內部治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治理、結余資金使用等治理權限。
第三十五條依托单元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學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政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牢固的科研财政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体例、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政助理所需人力成本用度(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依托单元凭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当革新财政报销治理方式,充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切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六章 绩效治理与监视检查
第三十六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建设項目資金績效治理制度,對項目資金治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差异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爲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依托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績效治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審計署、相關主管部門、依托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设覆蓋資金治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协力,加強信息共享,制止交织重複。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按規定對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治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治理。
第三十九條審計署、自然科學基金委按規定對依托單位項目資金治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依托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項目資金治理責任,配合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開展監督檢查和整改事情。
第四十一條依托單位應當凭据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治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資金合理規範使用;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设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項目資金宁静。
第四十二條項目資金治理建设承諾機制。依托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治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治理的有關規定。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對依托單位和科研人員在項目資金治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應當納入信用記錄治理,對嚴重失信行爲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四十三條項目資金治理建设信息公開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及時公開非涉密項目預算部署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依托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非涉密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等)、決算、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结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資金在使用和治理過程中有違規行爲的,有權檢舉或者控告。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及其相關事情人員、評審專家在自然科學基金預算審核環節,自然科學基金委及其相關事情人員在項目立項及其資金分配等環節,存在違反規定部署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爲的,依法責令纠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依托單位及其相關事情人員、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成員對于資金治理使用過程中,不按規定治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不按時編報項目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爲的,凭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資金治理、監督和檢查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收到的投訴舉報依法開展調查,並依法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爲。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