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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籌措與財務治理處關于轉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日期:2010-09-28 點擊數:

各有關單位: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單位往來資金結算票據使用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費[2010]6號)文件相關內容轉發給你們,具體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爲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爲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爲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爲。

二、下列行爲,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凭据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结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执法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爲來華事情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书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複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爲。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産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凭据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凭据有關委托手續,使用委托單位領購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爲。

三、請相關單位認真組織學習,並傳達到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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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籌措與財務治理處

?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