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校國有資産治理事情,更好地保障學校有效運轉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治理條例》等法規制度,結合我校國有資産治理事情實際,有針對性地就學校事業性資産治理部门重點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承擔起資産治理的主體責任
各單位要切實履行好本單位資産治理的主體責任,要把資産治理放在與資金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資産治理各項規章制度,抓好單位內部資産治理,協助配合學校有關部門開展資産綜合治理。資産使用單位應明確領導班子中分管資産事情的領導,並同時設置專職或兼職資産治理員,明確相關職責,強化任務分工,把責任落實到人。資産治理員應加強資産治理知識學習,掌握有關業務流程,熟悉資産系統,提高資産治理能力,做好單位內部資産綜合治理事情,更換資産治理員應及時向資産治理部門報備。資産領用人要切實負起責任,愛護和使用好牢固資産,確保資産宁静完整。落實資産內部領用和離崗歸還制度,領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現損壞及時報修,制止閑置浪費或是公物私用;發生崗位變動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資産移交,移交或歸還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二、進一步做好資産登記賬目治理
各單位要凭据資産“實名制”治理要求,做好各類資産的登記入賬和賬目治理事情,做到達標必登、登記到人、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准確和完整登記資産信息(包罗名稱、價值、領用人、存放地、使用狀況等)。各單位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各類資産全生命周期動態治理,在資産發生增減變動或領用部門、領用人、存放地等變化時,應及時協調調整賬目信息,確保賬實相符。
三、進一步做好資産盤點及相關處理
各單位要定期做好資産盤點事情,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全面掌握並真實反映牢固資産的數量、價值和使用狀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在發生單位機構調整、人員離(轉)崗和資産治理員變更時,應當視情況及時組織须要範圍的資産盤點與交接。發現資産領用人、存放地等信息登記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未粘貼資産標識的應及時補充;發現盤盈資産的,應當核實權屬,確定價值,按規定登記入賬;發現資産盤虧的,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規範處理。要建设健全資産損失追責機制,落實損失賠償責任,對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資産丟失、損毀等情形,凭据規定進行責任認定,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四、進一步建设健全資産盤活事情機制
要強化資産配置、使用與處置等統籌治理,加速推進各類資産盤活利用,建设健全資産盤活事情機制,通過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資産盤活利用效率。各單位可將長期低效運轉、閑置的衡宇、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軟件等資産報資産歸口治理部門,納入盤活範圍,實施共享和調劑,難以調劑利用的資産,凭据規定的權限批准後,可以對外出租或者處置,進而實現優化資源配置,盤活存量資産,充实發揮資産效能的目的。
五、進一步從嚴控制新增資産配置
要落實“過緊日子”“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要求,嚴把資産配置“入口關”。資産配置方式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選擇租用、購置、建設、接受捐贈等最優方式依規配置。確有须要配置的,要強化標准剛性約束,嚴禁超標准配置,嚴格執行行政辦公用房配置標准、公務用車配備標准、行政辦民众具和辦公設備的價格和數量等標准;對沒有資産配置標准的,要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産狀況和財力情況,在充实論證的基礎上配置。要健全完善新增資産配置相關預算治理機制,未經批准,不得超批複、超額度、超標准配置新增資産。資産配置後應當及時驗收和登記入賬。
六、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資産出租出借治理
學校國有資産應切實保障教學、科研事業的革新發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確需出租出借資産的,要嚴格執行資産出租出借的規定,履行報批報備手續,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出租、出借資産事項要建设台賬,實現動態跟蹤治理。校辦企業占用學校房産應繳納占用費。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學校配置的衡宇土地的使用性質,嚴禁擅自出租、出借、轉讓他人或變相供他人使用。
七、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資産處置治理
要嚴把資産處置“出口關”,任何形式的國有資産處置(包罗報廢、損失核銷、轉讓、置換、對外捐贈、無償劃轉等方式)都要嚴格按規定權限和法式履行報批報備等相關手續,嚴禁擅自處置資産。接纳報廢方式處置資産的,應落實厲行節約要求,須從嚴控制未達使用年限資産報廢,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報廢處置,確需報廢的資産應及時處置,資産在處置前應妥善治理,不得在公共區域隨意堆放丟棄。處置過程要遵循公開、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資産處置後,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八、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資産收入治理
要規範和加強資産出租出借收入和資産處置收入(包罗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出售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等)治理,規範收支行爲。出租出借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治理。處置已達使用年限、應淘汰報廢的牢固資産取得的收益,留歸高校,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治理;涉及科技结果轉化資産處置的,凭据國家和校內有關規定執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資産處置收入應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治理。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産收入。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和改進資産治理,提升資産治理有關制度的約束力和執行力,抓好組織落實,強化治理責任,細化治理要求,夯實治理基礎,規範治理行爲,建设長效機制,切實堵塞漏洞,確保資産宁静完整、運轉高效、保障有力。
国有资产治理处(采购与招标治理中心)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