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爲確保學校機構調整和人員崗位變動後資産賬目、實物對應准確無誤,明確各單位和教職工對占有、使用學校資産的責任,制止國有資産流失,做好資産的有序交接、調撥,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東北林業大學國有資産調劑(調撥)實施細則(試行)》(東林校管〔2018〕5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接調撥內容
學校機構調整和人員崗位變動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名下儀器設備、家具和軟件等資産。
二、交接調撥原則
1.機構調整發生的資産變動,在原單位和新單位資産治理負責人同意後辦理資産調撥手續。
2.人員崗位變動時,原崗位所用資産原則上留置原單位崗位使用,因特殊情況需帶入現事情崗位的,須經原單位資産治理負責人同意方可辦理資産調撥手續。
遇“雙肩挑”、挂職等人員確需跨部門使用治理資産的特殊情況,應做書面情況說明,由當事人及資産所在單位簽字蓋章確認。
三、交接調撥方式
1.單位內部變更領用人
崗位變動後資産留在原單位的,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在資産治理系統中辦理:
(1)原領用人登錄資産治理系統,通過變動業務調整領用人,經新領用人在系統內確認,所屬單位資産治理員審核後生效完成。
(2)原單位資産治理員登錄資産系統,在“單位資産賬目”中勾選確認需調整的資産後,直接修改領用人;單位內部跨科室機構的資産變更,需單位治理員通過調撥業務操作調整。
2.單位之間資産調撥
機構調整或崗位變動後資産需要帶至新單位的,須履行單位間資産調撥手續。經原單位和新單位資産治理負責人同意後,由資産調出單位資産治理員負責在“資産治理系統”發起變動調撥業務申請,資産調入單位資産治理員負責確認接收,國資處負責審核確認。
機構調整新設立或更名的單位,以及資産治理員變更的單位,要及時經國資處在資産治理系統內辦理增設單位賬戶、變更單位名稱及調換單位資産治理員等相關手續。
四、事情要求和相關說明
1.請各單位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切實履行資産交接事情責任,嚴守事情紀律,做到資産到人、責任到人,賬實相符、存放地及領用人等信息准確。防止資産無人治理,甚至出現流失或損壞現象。
2.資産調入調出單位要及時部署好此項事情,崗位變動人員要積極配合,以免影響辦理人事變動等手續(需在到國資處會簽人事部門聯系單前辦理完成)。如當事人未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名下資産丟失或損壞由其本人和原部門負責人承擔,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機構調整或人員崗位變動形成的閑置資産,各單位可隨時報國資處在校內統籌調配,調劑事情完成前仍由原使用單位存放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處置、報廢資産。
4.此項事情作爲資産治理日常事情,今後凡涉及此類情況,請凭据通知要求辦理。
國資處相關業務聯系人:張老師,綜合辦公樓431室,電話82192235、13936329661;關老師,綜合辦公樓429室,電話82190709、18845566119。
国有资产治理处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