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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通知

日期:2009-03-03 點擊數:

列位老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全部應稅所得達到12萬元,不論其平常取得的應納稅所得,是否已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是納稅人自己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過,年度終了後都應當再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辦法》同時規定,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即次年3月底前,需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其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和相關個人基礎信息。

因我校教師屬于稅務局重點監管對象且有部门教師年薪已經超過12萬元,所以在此提醒您,如您在2008年度所得達到或超過12萬元,請您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手續。

另:如果您對自己在學校年薪所得不確定請到財務處309室查詢(電話8219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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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籌措與財務治理處

?二○○九年三月三日